装修物堆放引纠纷 邻里损失得以赔偿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12-07

俗话说:“远水不解近渴,远亲不如近邻。”日常生活中,要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妥善处理好相邻关系。

景洪市某歌城在申请获得户外广告许可后,对其所在商业KTV量贩门店进行门头改造等装修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将砖块、水泥碎块、装修垃圾等物品堆放在隔壁詹某经营的店铺前,并在詹某店铺前搭建脚手架,近半年的施工导致詹某的店铺客流量及盈利情况受到影响。詹某多次找到某歌城及物业协商解决均无果。无奈之下,詹某只能诉至法院,要求歌城立即消除和停止因施工过程中不合理搭建脚手架、堆放垃圾所造成的不利影响;赔偿詹某经济损失2000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的精神,妥善处理好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某歌城的装修行为对詹某店铺的通行、通风、采光以及店面的整洁、美观等造成妨碍,给其正常营业带来一定影响,应当对詹某的损失进行合理补偿。因难以考量衡定相邻关系妨碍所造成的损失,酌情支持詹某的损失为5000元。而詹某对歌城正当的装修行为,在一定限度内也应持有克制、忍让的态度,对詹某要求歌城立即消除和停止因施工过程中搭建脚手架、堆放垃圾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并公开赔礼道歉的主张,不予支持。故一审法院判决某歌城赔偿詹某经济损失5000元。

某歌城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原判。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李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