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出事故损毁货物 法院判免责条款无效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12-01
11月11日,是“剁手党”们的“狂购节”,紧接着就是物流车辆通告的高峰期。今年“双十一”当天晚上12点多,安徽省一家物流有限公司的快递车在行驶到G60沪昆高速衢州段时,突然燃起熊熊烈火,约4500件快递化为灰烬。网购货物在运输途中损毁时,应当由谁来主张权利,由谁来进行赔偿呢?近日,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2016年3月24日,某茶行委托物流公司从云南省勐海县运输88件(共2.2吨)普洱茶生茶至云南省昆明市。2016年3月26日11时36分,货物运输至云南省元江县境内昆磨高速公路磨憨往昆明方向时,运输车辆突然起火燃烧,某茶行委托运输的该批茶叶全部损毁。事故发生后,某茶行起诉要求物流公司赔偿该批茶叶损失,物流公司认为货运单约定:“未保险的货物遗失损坏按运费的三倍赔偿”,仅同意按运费的三倍进行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因该批货物的运输费用为货到支付,且物流公司在收货时未按惯例在保险单上注明保险情况,物流公司所提“未保险的货物遗失损坏按运费的三倍赔偿”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判决物流公司赔偿某茶行的全部货物损失。
一审宣判后,物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我院审理认为,货运单系承运人(即物流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撰写,且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物流公司负有将所承运的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的义务,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物流公司与某茶行签订的货运单上关于未保险的货物遗失损坏按运费的三倍赔偿的约定,免除了物流公司在运输合同中的责任,排除了某茶行在遭受损失的情况下寻求赔偿的合理权利,加重了某茶行托运货物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物流公司与某茶行签订的货运单上关于未保险的货物遗失损坏按运费的三倍赔偿的约定无效,物流公司应当按照某茶行托运货物的价值进行赔偿。一审法院认为因该批货物的运输费用为货到支付,且物流公司在收货时未按惯例在保险单上注明保险情况,所以不应当按货运单约定货物的损失按托运费的三倍赔偿的阐述缺乏法律依据,属法律适用错误,但裁判结果正确,我院对其法律适用予以纠正后,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徐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