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证据遭识破 二审改判赔人钱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11-24

近日,西双版纳州法院审结一起当事人向法院提供伪造证据导致二审改判的案件,对提供伪造证据的当事人判决其偿还欠款的法律责任。

周某于20156月一天向彭某某出具了一份欠条,载明:今借到彭某某现金45000元肆万伍仟元正,借款于620日前归还10000元,余35000元于20151230日前还清。周某在欠款人处签字并捺印。后因周某未按欠条约定偿还欠款,彭某某将周某及其妻子二某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周某向一审法院提交证据协议书一份,载明:本人彭某某与黄某因修理厂生意不好,无能力再与周某合伙下去,本人愿意承担投资修理厂的相关损失,损失费用由周某欠彭某某的45000元中扣除,经双方协商决定本人彭某某愿意共计承担30000元的一切亏损,余15000元欠款周某一年内付清给彭某某。周某、彭某某在协议书上签字捺印。因债务发生在周某与二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审法院依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判决周某、二某向彭某某偿还借款15000元及利息。

后彭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提出《协议书》中的签字不是其本人所签,申请对《协议书》进行鉴定,二审法院同意其鉴定申请。经鉴定,显示周某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协议书》中,彭某某签名与本案彭某某签名不是同一人书写,该《协议书》系伪造。二审法院依据新事实新证据改判由周某、二某向彭某某偿还借款45000元及利息,并向伪造证据的周某作出处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李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