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夫妻离婚夺子纠纷二审当庭得调解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11-03
近日,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少数民族夫妻争夺儿子抚养权的离婚纠纷案。
玉某与岩某原本为八零后小夫妻,于2006年相识、恋爱,2007年到勐海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好,并共同生育儿子岩某某。婚后数年因为缺乏沟通,玉某怀疑岩某有外遇,于2017年7月24日向一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儿子岩某某由自己监护抚养,抚养费由岩某负担。夫妻双方于2017年6月分居生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再无和好的可能,遂判决玉某岩某离婚,夫妻共同生育的儿子岩宰某由玉某监护抚养,岩某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至儿子年满18周岁止。
岩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二审中玉某坚持要求离婚,不同意和好。二审法官了解案情后,认为案件还有调解的可能。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均系少数民族,同为少数民族的承办法官,充分将本民族的风俗结合法律规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做双方思想工作,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夫妻双方同意离婚,儿子由玉某监护抚养,岩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年满十八岁止。至此,案件当庭调解成功,争儿纠纷成功化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王新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