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婚敛财惹纠纷 毁约还钱获支持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11-03

20162月,李某与喻某在双方家长介绍下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喻某以结婚需要彩礼钱为由向李某索要钱财,李某通过银行、支付宝等转账方式前后共向喻某交付61600元。然而,在索取钱财后,喻某提出分手并失踪,同时以恋爱期间各项损失为由拒绝返还李某钱财。李某一气之下将喻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61600元。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恋爱是男女间平等自由选择,因恋爱失败分手而不能结婚的,其当然不符合赠予一方在赠予时的心理预期,喻某所谓的各项损失均于法无据。因此,李某向喻婷交付61600元的行为,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该案中,赠与行为已然发生法律效力,若双方最终缔结了婚姻关系,李某财产赠与的目的实现,该赠与行为保持其原有效力;但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恢复至初始状态。因李某与喻某最终没有形成婚姻关系,涉案的赠与行为由此失去法律效力,法院遂判决喻某向李某返还人民币61600元。

喻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驳回李某诉请。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与喻某的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寄语:通常情况下,恋爱中的情侣要与对方缔结婚姻关系,会在恋爱期间互赠财物,表达爱意,增进双方感情,为结婚创造条件。我国《婚姻法》禁止买卖、包办婚姻等,是为弘扬以爱情为基础、不以金钱为目的、平等自愿的婚恋观。因恋爱关系终止应退此期间受赠大额钱款,并非为了使恋爱中的男女因受赠大额钱款而不能终止恋爱关系,而是要引导男女双方更理智慎重对待婚恋中的所有行为,更加利于对健康社会风尚的倡导。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王世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