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官当庭调解物管纠纷显成效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11-03

近日,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法官当庭调解一起因物业服务管理纠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王某系景洪市曼弄枫林语半山小区的业主。201135,该小区的开发商大春盛房地产公司与裕海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约定:大春盛房地产公司将景洪市林语半山小区的物业管理委托给裕海物业公司,委托管理期限为2年,自20141120151230 日止。并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裕海物业公司依法履行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相关事宜,2015930,裕海物业公司与大春盛房地产公司解除合同并撤离。但是裕海物业公司对林语半山小区实行管理期间,王某拒不支付20146月至201510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遂诉至法院。一审判决王某向裕海物业公司支付物管费1856元。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改判。二审法院阅卷后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双方情绪失控,均不予让步,调解无望,只能休庭,休庭后合议庭成员耐心细致的释明了法理和合同约定,王某自认理亏,愿意调解,复庭后双方在合议庭的主持下调解,王某一次性当庭向裕海物业公司支付物管费348元,双方握手言和,一度紧张的气氛顿时烟消云散,该纠纷在和谐的氛围中中调解结案……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王世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