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中国是一个熟人社会,买卖是经常发生的事,双方会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结账的方式,但双方在交易是要注意保存有利己方证据,防止纠纷发生时能说得清道得明。
家住勐海的曾某、唐某双方常年有买卖大米的往来,双方交易习惯都是以其唐某单方记账,由曾某签字确认。后双方由于对未结算的金额有争议,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唐某、曾某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双方认可存在买卖关系,且唐某每次的记账都得到曾某的签字认可。唐某主张曾某以前欠的米款29930元加上2016年9月19日的米款25300元、2016年11月4日的米款22400元、2016年12月3日的米款,合计米款95630元,曾某分5次支付米款60600元,所以曾某欠米款35000元。曾某认可2016年9月19日、2016年11月4日、2016年12月3日的米款合计65700元,其已支付米款60600元,所以欠唐某米款5100元。本案争议的是曾某是否欠唐某29930的米款。结合曾某、唐某双方多年有买卖大米的往来以及曾某的签字,再从曾某5次支付的米款的情况来看,其中在2016年10月13日和2016年10月28日合计支付米款30200元,曾某认可第一次购买的米款为25300元,但曾某却支付唐某30200元的米款也不符合常理及双方的交易习惯。曾某主张唐某在《货款明细》上添加了部分内容,但从曾某签字的位置来看与日常操作习惯也不相符,故判决曾某向唐某支付大米款35000元。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李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