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交规致人死 自首赔损获缓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11-03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肇事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7年1月31日12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驾驶小型客车(载闫某某、杨某某),由勐仑方向向景洪方向行驶,行驶至小磨线K21+750M处时与红色丰田小型汽车(载玉某)发生正面相撞,造成玉某当场死亡、杨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玉某系闭合性颅脑损伤、血气胸、窒息等联合作用相互促进并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庭审中,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刘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幅度的量刑。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
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刘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景洪市人民法院 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