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过量死亡 酒友被判有责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1-10-08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普文中心人民法庭对一起因饮酒过量死亡而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判决7酒友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7222元人民币。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6,杨某某与7被告(李文某、李某、郑某某、许某某、黄某某、宗某、李光某)相约在被告李文某住所饮酒。期间,原告刘某某于当天18时许打电话催促杨某某回家。约至该日23时许,被告李文某因不胜酒力先回卧室休息。后杨某某因醉酒留宿被告李文某处。次日凌晨,被告李文某发现杨某某已经死亡,遂向景洪市公安局大渡岗乡派出所报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 杨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在饮酒问题上有自控能力和辨认能力,但是其本人放任自己饮酒过量,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七被告明知杨某某已过量饮酒,但却未进行有效的劝阻,且在杨某某已有醉态时未给予足够的照顾,亦未及时通知其家人,反而各自离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确定被告李文某及李某等6人各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七被告作为共同侵权人,应承担连带责任。遂依据相关法律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景洪市法院  普文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