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猎尝野味 违反法律被判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10-27
近日,勐腊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广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李某进、仓某某、捌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被告人赵某某、李某福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
2017年1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捌某、仓某某在云南省勐腊县勐满镇大广村委会南坪村附近发现一头水鹿,便邀约胡某某、李某广一同去查看,后由被告人仓某某、胡某某、捌某一起围捕,李某广用自制标枪射杀水鹿,水鹿被射中腹部后跑进山里。一个多小时后,被告人李某进、赵某某在李某广家辣椒地边发现倒地的水鹿,并告知了李某广,之后被告人李某广、李某进、李某福、赵某某将水鹿抬至附近的草丛藏匿。同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广、胡某某、仓某某、捌某、李某选、赵某某、李某福及村民桥某等人到藏匿水鹿的地点将水鹿肉分食。经鉴定,水鹿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勐腊县人民法院 李进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