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左眼受伤 雇主赔偿十万余元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10-20
近日,勐海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劳务者在提供劳务活动中被短钢筋击伤左眼引发的赔偿纠纷案,法院判决雇主承担10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张某将承建茶厂工程中的砌砖、粉墙部分分包给马某,约定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付款,马某雇佣付某拉运沙灰、莫某砌砖、朱某提沙灰。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将承建茶厂工程中的砌砖、粉墙部分分包给马某,双方约定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付款,张某与马某之间不存在支配、隶属关系,双方之间属承揽合同关系,张某作为定作人,对定作、指示、选用没有过失,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朱某在马某分包的土地上提沙灰,提供的是劳务,马某支付劳动报酬,双方之间是雇佣劳动合同关系,朱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不存在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作为雇主的马某对朱某在雇佣活动中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付某在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从事劳务活动,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朱某受伤,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马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付某作为雇员从事雇主安排的工作,工作中已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朱某左眼受伤并非因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的,付某不与马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莫某砌砖时将短钢筋固定在没在浇灌的钢筋柱子上做砌砖的拉线,完工后未拆除,导致安全隐患的存在,存在过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遂根据各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判决马某承担90%的责任,赔偿朱某经济损100135.4元,莫某承担10%的责任,赔偿朱某经济损失12570.6元,驳回了朱某的其他请求。
(勐海县人民法院 阿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