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证分界不明朗 法官悉心解宿怨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1-09-05

近日,勐海县人民法院成功调撤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

原告许某诉称:1995年7月原告许某从勐海县人民政府有偿受让中获得了国有宜林荒山1000亩的承包经营权,承包期为70年,许某按规定交清了70年出让金。1995年11月被告岩某强占22.4亩经营至今,严重侵害了许某的合法权益,许某与岩某交涉未果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接案后没有急于开庭审理,而是深入到实地了解情况,几经走访,得知在1979年许某尚未承包该荒山时被告岩某已经在土地上种植稻谷,后开垦为水田,2009年补办经营权证,但水田周围即许某起诉的争议地并未办理使用权证,1995年勐海县林业局在被告岩某不知情下连同岩某经营的土地一共1000亩有偿转让给许某经营,被告岩某认为其一家人一直在此种植稻田为生,县政府不应该在没有通知被告的情况下就将此地承包给许某,且当地一直有不成文规定,水田周围30米内属于遮荫部分可以由种植水田人使用,因此被告岩某认为自己不构成侵权。

承办法官找到县林业局对林权界限等问题进行了详细了解,并邀请技术人员对实地进行勘查测量后发现,这是一起土地权属纠纷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但这样做不利于解决矛盾,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为了平息双方的多年的积怨,承办法官分别对当事人做思想疏导工作,从法、情、理等方面对双方当事人分析、劝导,逐渐缓和了气氛。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被告岩某某同意以支付使用费的方式继续使用,原告许某撤诉,双方握手言和,终于解开了双方多年的宿怨。

(勐海县法院  明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