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持枪打伤父亲 数罪并罚获刑四年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10-12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宣判,以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四某有期徒刑4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11215许,被告人四某与父亲总某发生争吵后,随即拿起其先放在厨房内的一支短火药枪向总某开枪,未击中;随后又从厨房拿出一支长火枪开枪打伤了总某的左手大臂、左手小拇指及左部胸口,之后,被告人四某扔下枪支逃离现场,民警在被告人四某家厨房门口提取到短火药枪一支,在大门口处提取到长火药枪一支,在卧室提取到火药枪一支。

经景洪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总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被告人四某持有的三支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在送检条件下具有致伤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四某喝酒与其父总某发生争执,未能合理解决纠纷,用非法持有的火药枪将总某开枪打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四某将总某打伤的行为违反社会的道德伦理,应以严惩。被告人四某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3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四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应数罪并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景洪市人民法院  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