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调解五案 诉讼保全追回拖欠工费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9-29
被告李某某在普文镇承包鱼塘用于鱼业养殖,因开挖鱼塘的需要,联系了多个有推土机的原告,为其开挖鱼塘,约定劳务费在鱼塘完工后一次性结算付清。鱼塘完工后,被告李某某与多名原告分别进行结算,并逐一写下欠条。之后均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中,经原告申请,普文法庭对被告李某某所有的一台推土机采取了保全措施,办案人员前住该推土机停放点,向原、被告就保全工作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将推土机装车接至保存地点。此次保全工作在原、被告双方的现场监督下完成,全程录音录像,耗时近7小时。
保全工作的开展,使被告李某某意识到不及时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拖欠劳务费会给自己的生产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已经对被告李某某丧失信心的原告,也因保全措施为自己的债权维护加了一道“保险”,故双方均积极配合开展调解工作,于保全当日该批案件的五名原告均与被告李某某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提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适当采用诉讼保全有利于使案件以和解的方式得到解决,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使被申请人的财产在法院的控制之下,可以及时的用于实现申请人的合法债权,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权利的有效方式。
(景洪市人民法院 周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