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寻衅砸宾馆 触犯刑律被判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9-29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酒后砸坏宾馆财物的寻衅滋事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2016712凌晨2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后,到东风某宾馆找朋友柯某某拿车钥匙,柯某某见被告人梁某某已经喝醉,就拒绝给他车钥匙。被告人梁某某随即将宾馆的电视机、房门、桌子等物品砸坏,宾馆老板看到后要求梁某某赔偿损失,被告人梁某某用砸烂的啤酒瓶将宾馆老板的左手划伤。随后,梁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被损坏的物品价值3436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后无故毁坏公私财物,殴打他人,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梁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景洪市人民法院   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