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不当得利应返还 原告诉求合法获支持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9-29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判决被告代某某返还原告李某某不当得利款项10万元并支付利息,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251,原告李某某与打洛镇曼丙村村民岩某某签订《土地转包合同》,由岩某某将其享有55年自主经营权的集体林转包给李某某经营使用。201368,岩某某、原告李某某、被告西双版纳某橡胶有限公司签订了《土地及林权变更协议》,被告代某某当场出具收据并载明:今收到李某某人民币现金玖万元整(9000,以及2014712收到李某某现金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 收款人:代某某201557,被告代某某出具承诺书载明:本人现承诺2015517前还清李某某欠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经法院审理查明,在被告代某某、原告李某某和岩某某于201368签订《土地及林权变更协议》上,盖有被告西双版纳某橡胶有限公司的公章,但代某某当场出具的收据上,只署名收款人为代某某,并未盖有被告西双版纳某橡胶有限公司的公章;201557日开具的承诺书是被告代某某以个人名义做出承诺。在原告李某某提交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上登记,被告西双版纳某橡胶有限公司已于2013427日将法定代表人由代某某变更为李某,被告代某某以自然人股东身份退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代某某已将原告李某某的10万元交给被告西双版纳某橡胶有限公司,代某某向原告李某某出具承诺书的行为应认定为个人行为,由其个人承担责任,被告西双版纳某橡胶有限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景洪市人民法院   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