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不当得利应返还 原告诉求合法获支持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9-29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判决被告代某某返还原告李某某不当得利款项10万元并支付利息,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2年5月1日,原告李某某与打洛镇曼丙村村民岩某某签订《土地转包合同》,由岩某某将其享有55年自主经营权的集体林转包给李某某经营使用。
经法院审理查明,在被告代某某、原告李某某和岩某某于
法院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景洪市人民法院 艾相宰)
被告不当得利应返还 原告诉求合法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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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判决被告代某某返还原告李某某不当得利款项10万元并支付利息,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2年5月1日,原告李某某与打洛镇曼丙村村民岩某某签订《土地转包合同》,由岩某某将其享有55年自主经营权的集体林转包给李某某经营使用。
经法院审理查明,在被告代某某、原告李某某和岩某某于
法院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景洪市人民法院 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