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爱伤“情敌” 投案自首被判拘役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9-22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岩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2016年10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岩某某因和其女友以及王某三人之间的感情纠葛,持刀来到景洪市嘎兰二巷找到王某,将王某左手砍伤后逃离现场。2016年10月7日15时许,被告人岩某某主动到景洪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江北责任区中队投案。经景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岩某某向被害人王某赔偿损失10000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岩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岩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岩某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岩某某的各项量刑情节,决定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景洪市人民法院 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