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熏心犯国法 咎由自取获缓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9-19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被告人普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165月,被告人普某某、余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未到案)到景洪市勐养自然保护区捕鱼,在小黑江边被告人普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射钉枪猎杀了一只熊狸和一只破脸狗,普某某以250元价格向几名同伙购买了破脸狗,张某某(另案处理)以1200元价格将熊狸卖给刀某(未到案),几名同伙分钱后,被告人普某某获利300元。案发后,被告人普某某于2016714到景洪市森林公安局投案。经鉴定,被猎杀的熊狸系国家1级保护动物,被告人普某某持有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支,具有杀伤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普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景洪市人民法院   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