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结首例醉驾案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1-08-19

88,景洪市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景洪市首例醉驾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今年516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56,被告人李某醉酒驾驶一辆无牌号微型面包车途经景洪市勐泐大道流沙河大桥桥段时,被景洪市公安局交警一大队值班民警当场查获。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为86.22/100ml,酒精含量超过醉酒驾车的临界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确有悔罪表现,且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其辩护人认为可以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故决定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李某表示不上诉。

(景洪市法院  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