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不明确 建盖寺庙惹纷争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9-19

近日,勐海县人民法院勐遮法庭受理了一起因建盖寺庙引发的纠纷。对于全民信仰南传上座部佛教的傣族人民而言,寺庙是开展宗教活动的重要场所,以往在建盖寺庙的问题上从未有过争议。如今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维权意识和依法办事理念的产生逐渐影响、改变了原有的纠纷解决规则。

20131210,原告岩某叫与被告勐海县勐遮镇曼庄村小组原组长岩温某某签订了建盖该村寺庙的合同,约定由原告包工包料建盖寺庙。后原告与两名合伙人一同盖庙,原告先后五次向合伙人支付了工程款54万元,还欠款31.08万元。201512月,原告将寺庙交付被告使用,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剩余工程款均被拒绝,原告遂将曼庄村小组诉至法庭。

受理案件后,勐遮法庭数次到村寨实地调查,召集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过大调解无果。被告方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工程尾款,原告对存在质量问题的部分返修后仍达不到被告要求,在双方未结算情况下,被告重新另找他人对寺庙进行改造和返修,被告认为返修费用已超过原告主张的工程尾款,原告无权索要剩余工程款。

经审理查明,该建筑合同系原告与被告村寨的前两任的村组长签订,合同约定十分简单,工程无图纸、无用料标准、质量要求、双方权利义务也不明确。因认为工程质量不达标,现任组长召集村内多数村民集结,拒不和原告结算,也拒绝调解。因双方对当时的口头约定各执一词,相互推卸责任,双方对抗情绪严重,最终调解无果。

傣家人建盖寺庙本是为信教群众提供活动场所,发生纠纷后双方不能理性对待,将友好协商、诚实信用、互谅互让等佛教思想抛之脑后,法庭在多方努力、多次调解无果的情况下,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公平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曼庄村小组支付原告岩三某工程款26.08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勐海县人民法院     谢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