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被告人非法采伐、毁坏、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被判刑罚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9-08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采伐、毁坏、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付某伟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以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付某国、王某光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各5000元;以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李某伟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涉案的木材等扣押物品,依法由查封机关、扣押机关处理。

20148月份,被告人付某伟、付某国、王某光未办理任何手续,先后雇请被告人李某伟到当地人称荒田砂仁地的林地内砍伐了三棵桂花树并解为毛边锯材60块分别放回家存放。经鉴定,被告人付某伟、付某国、王某光砍伐的3株树木实际为木兰科的合果木,属国家级重点保护植物。60件锯材材积为14.405立方米,折合活立木蓄积为30.010立方米。

201412月份,被告人付某伟未办理任何手续在其家坚果地内用油锯砍了两棵桂花树,并经被告人李某伟介绍以8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徐某(在逃),被告人李某伟获利2000元。经鉴定,被告人付某伟砍伐的2株树木实际为木兰科的合果木,属国家级重点保护植物。被伐2株树木折合活立木蓄积为3.028立方米,9件锯材材积2.324立方米。

20151229日,被告人付某国、王某光到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投案; 2016926日,被告人李某伟到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投案,涉案木材已全部被收缴。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付某伟非法采伐、毁坏并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其行为构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及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付某国、王某光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构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李某伟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构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景洪市人民法院  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