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偷八次! “大胆盗贼”被判刑罚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9-08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连续8次作案,盗窃他人财物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6年2月至12月,被告人邹某某先后窜至景洪市普文镇河边寨村孙某某家、曼干纳村瞿某某家、曼么新寨熊某某家、曼飞龙村候某某家、环坝路杨某某家、杨某家、八队施某某家、杨某某家,共盗窃六台电视机,两部手机,并出售给李某某、字某某、张某某、汪某某,赠送给陈某某和自用。经有关部门鉴定,被盗财物共计4814元。因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邹某某于2006年12月29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7年1月22日被逮捕。在庭审中,被告人邹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邹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确认。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景洪市人民法院 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