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驾车酿交通事故 被告人被判四年缓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9-01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肇事案进行宣判,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61224005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轿车行驶至景洪市勐泐大道曼弄枫路段时,与前方岩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后座马某)发生追尾相撞,造成马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岩某某送医后不治身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具有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被害人岩某某、马某无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但认为其在案发后并未逃离现场,行为不构成逃逸。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一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且在医院抽血检验前逃跑,其行为属于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已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故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景洪市人民法院   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