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法院审结破坏电力设备案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1-08-19
经审理查明:
法院认为:被告人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盗窃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被告人盘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应按处罚较重的破坏电力罪定罪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