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法院审结破坏电力设备案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1-08-19

7月27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破坏电力设备案,以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一审判处被告人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24日,被告人盘某某在景洪市飞机场高速公路(景洪至嘎洒方向,流沙河桥200米处)旁绿化带内,以破坏的手段,将埋于地底的电缆砍断并抽出。景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证明,该电缆线是景洪市飞机场高速公路景观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电缆。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破坏的电力设备(电缆线)价值1995元人民币,2011224,被告人盘某某被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盗窃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被告人盘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应按处罚较重的破坏电力罪定罪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景洪市法院  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