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多次作案 抢劫买赃均被处刑罚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8-24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抢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作出一审宣判,对张某某等3名被告人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李某某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2016年7月20日00时1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林某某、贺某和罗某某(在逃)四人在景洪市新大桥旁江边夜市下对被害人李某某、娜某进行持刀抢劫,抢走手机两部及现金。后被告人张某某将抢劫所得手机出售给被告人李某某。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抢手机的市场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275元。
2016年7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林某某和刀某某(在逃)三人在景洪市澜沧江观礼台处,持刀对被害人李某某、尹某实施抢劫,抢走手机两部及现金。后被告人张某某将抢劫所得的一部手机出售给被告人李某某,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的市场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805元。
2016年7月3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林某某二人在景洪市世纪金源小区乾江苑门口喷泉处,持刀对被害人王某某、周某某实施抢劫,抢走手机两部、手表一块、电动车一辆。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抢电动车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950元;被抢手表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34元。
2016年8月5日0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林某某二人在景洪市世纪金源售楼部旁,持刀对被害人胡某某、李某某实施抢劫,抢走手机一部,在抢劫过程中,胡某某颈部、左膝、左小腿受伤。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抢手机认定的价格为人民币3895元。经景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胡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林某某、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等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张某某、林某某参与抢劫4起,犯罪数额为9481元,数额较大,并致一人轻微伤;被告人贺某参与抢劫1起,犯罪数额为1625元,数额较大,三被告人行为侵犯的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和健康权,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手机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其行为触犯刑律,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景洪市人民法院 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