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未依约履行义务 原告诉求获法官支持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8-24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合伙种植香蕉引发纠纷的合伙协议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罗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某某支付转让款6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5.82万元;本案受理费10382元,由被告罗某负担。

2014521日,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罗某签订《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原告杨某某以人民币80万元取得268亩用地的使用权;被告罗某支付人民币40万元取得投资比例的50%,与原告杨某某共同合作使用该地;该268亩土地已种植香蕉苗约3.2万株。2015326日,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罗某签订《转让协议》,将双方2014521日签订的《合作协议》所涉及268亩香蕉地中原告杨某某的份额全部转让给被告罗某,转让金额为65万元。 协议签订后,被告罗某未能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仅支付了5万元转让款给原告杨某某后,余款60万元以亏损为由拒付。经多次催收未果,原告杨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罗某支付转让款60万元和逾期付款利息5.82万元。被告罗某辩称:原、被告双方在签订的合作协议时原告杨某某存在欺诈行为,请求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罗某签订的《合作协议》、《转让协议》,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形式和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认定有效,被告罗某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据双方约定,被告罗某应当在卖完香蕉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原告杨某某支付转让款,但被告罗某未能全面履行义务,则应承担继续履行的法律后果。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对原告杨某某请求被告罗某支付原告转让款6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5.82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景洪市人民法院   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