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起纠纷 微信聊天记录成定案证据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8-18
勐海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安装墙纸的纠纷案件,由于原被告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案件最终以原告提交的微信及短信聊天记录作为定案证据。
原告勐海某墙纸店诉称其在勐海县从事墙纸销售及安装业务,2016年10月18日,被告彭某向原告购买了墙纸并由原告负责安排工人安装,原告按照交易习惯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完工后用微信告知了被告价格为5967元,并得到了被告的确认。事后,原告通过微信多次催款,被告仅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了400元,剩余货款一直拒不支付。原告催款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货款5567元。
因原告提交的“聊天记录”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直接关联,虽然原被告双方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原告向法院提交的微信、短信聊天记录,已经形成电子数据,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所以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微信作为一种新兴的聊天工具,聊天记录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可以作为证据。在审判实践中,微信聊天记录作为定案证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微信聊天记录的来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非实名制微信注册时,应当确定微信聊天的双方为本案当事人;确定微信聊天时间在涉案事实的时间段内;微信聊天内容不能含糊不清,且具有相对完整性,能够反映当事人想要证明的事实。
(勐海县人民法院 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