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溺水身亡 经营者担责任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1-08-19

2011年7月13,景洪市人民法院勐龙中心人民法庭审结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李某某赔偿受害人熊某的父母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等各项费用人民币59248元;赔偿受害人黄某某的父母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等各项费用人民币61198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11日,被告李某某与景洪市某农场二分场签订“温泉山庄承包合同”,双方约定由被告李某某对温泉山庄承包经营管理。2011年4月6日,受害人熊某(3周岁)与黄某某(2周岁)均溺水身亡于被告李某某承包经营管理的温泉山庄内的小池中。受害人熊某与黄某某的父母分别诉至本院请求被告景洪市某农场管理委员会与李某某连带承担各项费用347977.93元与349973元。

法庭审理后认为,受害人熊某与黄某某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未积极履行法定监护义务、未尽监护职责,故对熊某与黄某某之死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李某某作为温泉山庄承包人,明知其服务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未能防止危害发生,足以证明其安全措施不足,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应对熊某与黄某某之死承担次要责任。综上,本院酌定受害人熊某与黄某某的父母均承担80%的责任,被告李某某承担20%的责任,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景洪市法院    勐龙法庭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