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溺水身亡 经营者担责任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1-08-19
经审理查明:
法庭审理后认为,受害人熊某与黄某某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未积极履行法定监护义务、未尽监护职责,故对熊某与黄某某之死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李某某作为温泉山庄承包人,明知其服务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未能防止危害发生,足以证明其安全措施不足,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应对熊某与黄某某之死承担次要责任。综上,本院酌定受害人熊某与黄某某的父母均承担80%的责任,被告李某某承担20%的责任,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景洪市法院 勐龙法庭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