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释法析理 复杂纠纷当庭调解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8-11

近日,勐海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岩某某物权保护纠纷案,经法官当庭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撤回起诉。

原告宋某某于2016927与勐海县供销合作社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中心)签订《土地房产转让协议》共2份,约定资产管理中心将位于勐海县勐遮镇的两块土地转让给原告,其中一块土地面积为1630.60平方米,另一块土地面积为412.70平方米,土地转让款合计496000元,但两块土地均被勐海县供销合作社抵押给了勐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以致原告在全额付清土地转让款后,至今仍未能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由于历史原因,被告岩某某多年前便在本案临街土地上建盖房屋、搭建简易棚,一直占用本案土地,勐海县供销合作社及勐遮镇供销社均未提出过异议,直到原告购买土地后才要求被告拆除房屋及简易棚,但被告坚持不予拆除,原告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拆除房屋及简易棚,返还被侵占的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和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的规定,因原告购买的土地尚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未取得相关权属证书,即便已付清土地转让款,但原告并未取得土地所有权。

承办法官了解到原、被告原系勐遮镇供销社职工,且被告除本案临街土地上建盖的房屋、简易棚外,并无其他住所。基于此,承办法官休庭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析理,经过耐心讲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在其购买的土地上无偿提供50平方米土地给被告建盖居住的房屋,被告于20171231日前拆除临街建盖的房屋、简易棚,原告撤回起诉,矛盾纠纷得以化解。

 

(勐海县人民法院    徐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