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释法析理 复杂纠纷当庭调解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8-11
近日,勐海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岩某某物权保护纠纷案,经法官当庭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撤回起诉。
原告宋某某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和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的规定,因原告购买的土地尚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未取得相关权属证书,即便已付清土地转让款,但原告并未取得土地所有权。
承办法官了解到原、被告原系勐遮镇供销社职工,且被告除本案临街土地上建盖的房屋、简易棚外,并无其他住所。基于此,承办法官休庭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析理,经过耐心讲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在其购买的土地上无偿提供
(勐海县人民法院 徐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