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二十余万 被告人难逃法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1-08-19

7月15日,勐腊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昌贵合同诈骗一案进行一审宣判,以被告人刘昌贵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5年,被告人刘昌贵向西双版纳州昆曼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勐腊分公司承包经营该公司南站的停车场、仓库和招待所,之后每年签订一次合同,期限为一年,双方约定承包方不得将承包标的转租或转包给第三人,否则视为违约,终止合同。

2007年被告人刘昌贵擅自将仓库转租给曾龙江经营,租金一年一付。2009年10月,被告人刘昌贵谎称其承包了昆曼分公司的停车场、仓库、招待所共10年,可以长期转租给曾龙江。同年1025,刘昌贵用私自伪造刻制的“西双版纳昆曼运输有限公司勐腊分公司货运专用章”与曾龙江签订了为期三年的《承包租赁协议》,曾龙江于11月3支付给刘昌贵95000元。2009年12月,被害人罗辉找到被告人刘昌贵商谈租用其承包的西双版纳州昆曼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勐腊分公司南站停车场的场地来建造仓库,被告人刘昌贵使用相同伎俩,于同年12月28日与被害人罗辉签订了为期三年的《承包租赁协议》,罗辉于当天支付了100000元租金。2010年5月25日,新仓库建成,罗辉又向被告人刘昌贵支付剩余的50000元租金。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昌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伪造印章、签订虚假合同方法,骗取他人财物245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法院为维护国家对合同的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勐腊县法院  陈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