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调解显效率 司法为民落实处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7-28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勐罕法庭成功庭前调解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现场达成调解协议。
2016年10月10日,被告曾某某驾驶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滨江大道南岸世纪金源段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世纪金源广场前路段时,与对向由南向北行驶的原告吕某某所驾驶的五羊本田牌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相撞,造成原告吕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11月24日,景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曾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吕某某无责任。” 因被告曾某某驾驶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系被告纪某某所有,该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险限额为3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附加不计免赔险。
2017年5月4日,原告吕某某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将被告曾某某、纪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诉至景洪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46.21万元。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多次与当事人及代理人沟通协商。在开庭前,经双方当事人协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前向原告吕某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2.2万元;二、被告曾某某向原告吕某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7.8万元,扣除已经垫付的6万元以及2017年7月21日当庭支付的20万元,剩余款项21.8万元于2017年9月21日前付清;三、自被告曾某某支付完毕上述款项后,双方均不得再因本次交通事故的损失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四、原告吕某某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调解协议签订后,被告曾某某当庭支付20万元,双方当事人当庭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