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车人车祸意外受伤 驾驶员、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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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勐海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因驾驶员死亡,对受伤的乘车人赵某要求驾驶员家属及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2015年10月26日,赵某等10人乘坐王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回家,车辆行驶至西景线K3069+
法院认为,王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载赵某等人单方肇事,造成小型普通客车损坏,王某夫妇当场死亡,赵某及车上其他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王某作为责任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夫妇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死亡,王某的母亲、两个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遗产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王某的母亲、两个子女对死者王某因交通事故致赵某受伤产生的经济损失不负偿还责任。另,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亡或者造成财产损失的,投保的保险公司只对本车外的第三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赵某受伤时属本车上的人员,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遂根据法律规定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赵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原判决。
(勐海县人民法院 阿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