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车款被骗介绍人应当承担责任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7-06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介绍购车购车款被骗而引发的购车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邓某某负责偿还原告蒋某某已支付的50.9万元购车款。
2015年1月20日,蒋某某与邓某某签订《购车合同》,合同约定蒋某某“委托”邓某某购买奔驰GLC300型车一辆,车价为51万元,订车时间为一个月,超过一个月提车,邓某某每天赔偿蒋某某5000元。合同签订当日蒋某某支付给邓某某预付款25万元,邓某某出具收据,并写明尾款验车无误后付清。2016年3月1日 ,蒋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又支付给邓某某4.9万元。期间,蒋某某经邓某某认识了“卖车人”董某,之后邓某某又通知蒋某某支付剩余款项,蒋某某遂通过第三方代其向董某支付了21万元购车款。至此,蒋某某共计支付购车款50.9万元,但却一直没有拿到其欲购的车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邓某某承担民事责任,偿还已支付的50.9万元购车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邓某某未向原告蒋某某收取过费用,但其实施居间行为过程中,涉嫌犯罪的董某承诺其若交易成功可返一定折扣,加之,被告邓某某在签订《购车合同》前,也书面对原告蒋某某表示了车辆订购不成功其负有赔偿责任,鉴于此,被告邓某某并不属于完全无利益的民事行为,应对原告蒋某某支付的50.9万元购车款承担赔偿责任。
(景洪市人民法院 王 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