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工程意外身亡获补偿 再行起诉赔偿被驳回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7-06

近日,勐海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因受益人冯某已支付了补偿款,高某、玉娥某、玉某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唐某承包冯某鱼塘的排水沟、挡水墙、进水口、排水口工程。2015721日下大雨,鱼塘内的涵洞被冲垮,唐某进入鱼塘时被鱼塘内的涵洞吸入水底死亡。次日,在勐海县勐宋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调解下,玉娥某(唐某妻子)与冯某达成:冯某向玉娥某赔偿前期唐某的工钱10000元,外加30000元用于玉某(唐某女儿)今后上学的费用,共计40000元,当场一次性付清;唐某的灵车使用费及火葬费用全部由冯某承担……”的调解协议。2017210日,唐某的母亲高某、妻子玉娥某、女儿玉某向勐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冯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448181元。

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认为唐某是承建冯某工程的施工方,两者之间不存在支配、从属关系,双方之间属承揽合同关系,冯某没有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冯某对唐某的死亡无过错,但作为受益人,应给予适当补偿,而在唐某死亡后,唐某妻子与冯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冯某也按协议约定支付了40000元,并支付了唐某的灵车使用费及火葬费用,冯某已进行了适当补偿,不应再承担补偿责任,最终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驳回了高某、玉娥某、玉某的诉讼请求。

 

(勐海县人民法院  阿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