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法院对一起恶性抢劫案罪犯执行死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6-30

近日,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恶性抢劫案的罪犯执行了死刑。

20131010凌晨,罪犯尹某伙同岩某驾乘一辆五菱微型车在云南省景洪市嘎洒机场转盘附近伺机作案。当日230分许,尹某见被害人刘某(女,殁年32岁)驾驶摩托车经过,遂将刘某逼倒在地,二人强行将刘某挟持至五菱微型车内,岩某用弹力绳将刘某双手捆住并脱光刘某的衣服。当车行至214国道南糯山一桥上时,二人用铁锤击打刘某头面部致颅脑损伤死亡,后将刘某抛下桥底。二人劫得刘某手提包内的2100元后逃离现场。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尹某、岩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致被害人死亡,且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予以惩处。遂以抢劫罪判处尹某死刑,岩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维持原判,并对尹某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尹某的死刑。在执行前,尹某提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该犯罪线索经调查核实后层报最高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罪犯尹某交代的涉及他人犯罪的线索,无法查证属实,裁定继续对罪犯尹某执行死刑。

(州法院  刘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