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餐后教师肇事死亡 校方需承担相应责任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5-25
近日,勐海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学校举行座谈会聚餐教师醉酒单方肇事死亡引发的赔偿纠纷案。
2016年7月5日下午,勐腊镇中心小学组织党员在曼龙代小学举行座谈会,并安排就餐,期间相互敬酒。聚餐结束后,金某乘坐陈某(系学校老师)驾驶的摩托车到县城的蜂巢酒吧商议同学集会事宜,结束后,因陈某酒后不宜驾车,金某驾驶摩托车载其返回曼龙代小学,在距曼龙代小学一公里半的地方,金某因内急,下车方便,陈某便自行驾驶摩托车离开单方肇事并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陈某醉酒单方肇事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6年12月12日,陈某的母亲向勐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曼龙代小学、勐腊镇中心小学、蔡某、金某赔偿各项损失823,229元。
法院认为,陈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身的健康状况、酒量是明知和能掌控的,也明知醉酒后驾车的危险性,但在聚餐饮酒后仍然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导致单方肇事死亡,具有重大过错,承担主要责任,法院确定由其自行承担80%的责任;曼龙代小学是勐腊镇中心小学的下属学校,不具有法人资格,作为本案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主体不适合;勐腊镇中心小学组织学校党员在被告曼龙代小学举行座谈会,并安排参加人员聚餐,作为此次活动的组织者,应尽到相应的管理、安全保障义务,但在聚餐时提供酒水,对陈某酒后驾车行为未进行干预,也未安排人员送其回校,而是放任陈老师驾驶摩托车,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法院确定其承担20%的赔偿责任;蔡某作为校长,代表校方组织此次座谈会,属履行职务行为,在聚餐时并未强制陈某超过自身限度饮酒,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金某乘坐陈某的摩托车,事后主动送陈某回校,因内急下车方便,陈某自行驾车离开,金某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勐腊镇中心小学赔偿陈某母亲各项经济损失122,465.5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勐海县人民法院 阿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