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车辆离奇质押 法院驳回返还诉求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5-25
近日,勐海法院审理一起将借用车辆质押转让引发的返还原物纠纷案,因质押合同无效,曾某甲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玉某将本人的云KG4255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借给岩某使用,岩某以该车辆为质押向曾某甲的父亲曾某乙借款55,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用云KG4255北京现代越野车做抵押,还款期限到后,岩某未返欠款,曾某乙即将车辆过户到子女曾某甲名下,车牌变更为云KH888。2015年2月19日,玉某发现曾某甲驾驶本人的车辆,随后报警并将车辆开回。2016年11月3日曾某甲以订立借款合同取得云KG4255北京现代牌车辆的抵押物权及通过合法途径将车辆变为合法财产,玉某构成侵权为由向勐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玉某返还车辆。
法院认为,抵押的法律要件是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岩某向曾某乙借款时出具的《借条》中对云KG4255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担保方式写的是“抵押”,但借款后将车辆交由曾某乙占有,双方设定的担保方式为“质押”。岩某以质押合同的方式达到诈骗财物的目,款项用于赌博而被判刑,岩某与曾某乙签订的质押合同无效,法院依法驳回曾某甲要求玉某返还车辆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曾某甲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勐海县人民法院 阿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