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人民法院公审首例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案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5-18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组成“阳光司法”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实施以来的首例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案,邀请了景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旁听庭审,并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对庭审全程进行直播。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12日,被告人黄某某持伪造的驾驶证(姓名为徐某某,驾驶证号 36220219821028**** ,档案编号362202147258,准驾车型 AZ 类机动车)驾驶载有11名乘客的中型旅游客运客车,由景洪市热作所花卉园方向往嘎洒镇曼丢村方向行驶,9时12分许,行驶至景洪市嘎洒交通安全执法服务站时,被景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证号为“36220219821028**** ”,姓名“徐某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 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副页 》与证号“36220219861004****”,姓名为“黄某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 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副页 》反映不一致:外套塑料壳上的防伪显示图案不一致;印文为不同印章所盖;纸张底层暗花颜色、形态反映不一致;金属线无防伪字迹。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未取得与所驾机动车准驾相符的驾驶证时,持虚假证件驾驶机动车载11名乘客从事道路运输,严重危害交通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被告人围绕着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进行举证、质证、辩论,被告人黄某某作了最后陈述,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请求合议庭从轻处罚。本案将择日宣判。
(景洪市人民法院 杨永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