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法院“阳光司法”合议庭公审毒品案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5-11
5月4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组成“阳光司法”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贩卖毒品案,并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直播,邀请州机关幼儿园团支部43名团员旁听庭审,见证“阳光司法”,接受警示教育。
2016年11月2日,景洪市公安局北路派出所民警在景洪市农校门口路边将被告人李某抓获,从其随身挎包内查获三条用塑料管包装的毒品可疑物,经称量毒品净重量为1克,经西双版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毒品甲基苯丙胺。经办案民警查实,被告人李某还将毒品卖给吸毒人员岩某香、岩某罕、岩某叫。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贩卖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着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和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决定对此案择日进行宣判。
(景洪市人民法院 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