焚烧竹蓬酿火灾 罪责相当获缓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3-30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失火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鹅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6年5月7日下午,被告人鹅某在未办理准烧证情况下,与李某英一起在景洪市嘎洒镇曼点村委会坝勐村小组,当地人称“腰洒麻”处焚烧竹蓬,由于防火措施不当导致集体林发生火灾。经景洪市林业局技术鉴定,过火有林地属集体林,过火面积为5.947公顷(89.2亩),其中造成4.02公顷(60.3亩)9520株杉木被烧毁,活立木蓄积损失316.3718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205.6416立方米; 1.927公顷(28.9亩)荒地未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鹅某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却因疏忽大意而未预见,导致发生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达5.947公顷,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失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景洪市人民法院 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