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器“咬伤人”引发纠纷 法院判决雇主承担责任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1-06-02

师某系景谷县人。2009年9月20日,师某与勐象竹业签订《竹片加工承揽协议》,竹片加工的工作场所、机器设备、原料由勐象竹业提供,师某组织人员加工,并负担税收的缴纳。杨某系打工人员,同年10月5经人介绍到师某处工作并被安排操作破竹的机器设备,10月11,杨某在工作中清理机器齿轮上的渣子时,右手指被机器夹伤,当日送往勐海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杨某认为,勐象竹业作为用人单位,师某作为雇主,没有严格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杨某在没有受训、没有掌握操作机器知识的情况下即被安排操作危险机器作业而导致右手指被夹伤,师某、勐象竹业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师某、勐象竹业连带赔偿杨某损失14285.81元。

一审法院认为,勐象竹业将竹片加工承揽给师某,双方之间签订了《竹片加工承揽协议》,虽然竹片加工的机器、场所是由被告勐象竹业提供,但双方之间不存在支配、从属关系,师某提供的是竹片加工的劳动成果,而非劳务。师某与勐象竹业之间是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勐象竹业在承揽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其对杨某在工作中受伤产生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师某从勐象竹业承揽了竹片加工项目,杨某经人介绍为师某工作,杨某提供劳务,并受师某的指挥、管理和监督,师某支付杨某劳动报酬,杨某与师某之间形成了雇佣劳动合同关系,杨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作为雇主的师某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在扣除师某已支付杨某2000元现金后判决师某赔偿杨某各种经济损失5912.81元。

 

(勐海县人民法院 阿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