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器“咬伤人”引发纠纷 法院判决雇主承担责任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1-06-02
师某系景谷县人。
一审法院认为,勐象竹业将竹片加工承揽给师某,双方之间签订了《竹片加工承揽协议》,虽然竹片加工的机器、场所是由被告勐象竹业提供,但双方之间不存在支配、从属关系,师某提供的是竹片加工的劳动成果,而非劳务。师某与勐象竹业之间是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勐象竹业在承揽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其对杨某在工作中受伤产生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师某从勐象竹业承揽了竹片加工项目,杨某经人介绍为师某工作,杨某提供劳务,并受师某的指挥、管理和监督,师某支付杨某劳动报酬,杨某与师某之间形成了雇佣劳动合同关系,杨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作为雇主的师某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在扣除师某已支付杨某2000元现金后判决师某赔偿杨某各种经济损失5912.81元。
(勐海县人民法院 阿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