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法院“阳光司法”:普文镇公审八被告人刑事案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2-17

28,景洪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组成阳光司法合议庭到普文镇曼飞龙村委会开展巡回审判活动,公开开庭审理由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某等八人非法持有枪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普文镇党委政府组织该村委会民兵、村干部及村民参加旁听庭审全程,接受法治教育,增强法律意识。

公诉机关指控,20127月至20143月间,被告人牛某某等数名被告人(其中部分被告人已另案处理),分别在勐养自然保护区南朱栗河老黑人旧家山上、勐养自然保护区黄竹林半山及勐养自然保护区大臭水硝塘三地,使用管制枪支猎杀三头雌性水鹿并分食。

公诉方提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牛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各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二十八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等八人在国家自然保护区内非法捕猎水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对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牛某甲的行为数罪并罚。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着本案的事实进行举证、质证、辩论,八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和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愿意悔改。庭审后,合议庭没有对本案作出当庭宣判,决定择期宣判。

 

                          (景洪市人民法院   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