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法院“阳光司法”:普文镇公审八被告人刑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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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7月至2014年3月间,被告人牛某某等数名被告人(其中部分被告人已另案处理),分别在勐养自然保护区南朱栗河老黑人旧家山上、勐养自然保护区“黄竹林”半山及勐养自然保护区大臭水硝塘三地,使用管制枪支猎杀三头雌性水鹿并分食。
公诉方提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牛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各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二十八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等八人在国家自然保护区内非法捕猎水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对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牛某甲的行为数罪并罚。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着本案的事实进行举证、质证、辩论,八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和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愿意悔改。庭审后,合议庭没有对本案作出当庭宣判,决定择期宣判。
(景洪市人民法院 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