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帮工受伤 被帮工人赔偿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2-10
近日,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范某、朱某系朱某华雇请的工人,在为朱某华经营的木炭厂房屋更换石棉瓦时,普某在征得范某、朱某同意后一起为该房屋更换石棉瓦。期间范某、朱某因需装运火炭而离开,普某在房屋屋顶更换石棉瓦时,从屋顶摔下受伤。普某受伤后被送医院治疗22天,经鉴定伤情为轻伤一级。普某曾在朱某华经营木炭厂打工,事发前朱某华与普某已解除了劳务合同关系。普某现以在朱某华经营的木炭厂工作期间受伤而要求朱某华赔偿各项损失3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发时普某与朱某华因工资问题已解除了双方的劳务关系,故本案不适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但双方解除劳务关系后,普某在征得朱某华的工人同意后,无偿为朱某华经营的木炭厂房屋更换石棉瓦时受伤,普某的行为应属于无偿帮工行为。故该案应为无偿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朱某华作为被帮工人应对普某因帮工受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普某作为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在帮工过程中应根据实际能力实施帮工行为,但其独自一人爬上房屋屋顶更换石棉瓦时,因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从房屋上摔下受伤,亦应对自身损失承担部分责任。根据双方过错程度,一审法院判决由朱某华承担70%的责任,即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等13310.93元。
一审法院宣判后,朱某华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及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作出上述判决。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玉 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