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起纠纷 原告诉求被驳回
作者 : 阿芳 来源 :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9-08-16
近日,勐海法院审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协议》在诉讼前已自愿协商解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6年12月20日原告李某与被告杜某签订《租房协议》,约定由被告杜某承租原告李某的房屋做某连锁店分店的办公室和装修样板房的展示房,租期十年,并对租金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被告杜某投资对租赁的房屋进行装修。2018年12月,因经营困难,被告杜某提出解除合同,对外粘贴了招租广告,2018年12月20日,被告杜某付清两年的房屋后将出租房的钥匙交给原告李某,并退还了出租房,原告李某更换了出租房的锁,并对外粘贴了房屋出租广告。后因转租费问题双方发生纠纷,李某遂向勐海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租房协议》,并要求被告杜某支付房租45,000元、违约金100,000元、修复费37,000元。
法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杜某签订的《租房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但原告李某、杜某签订的《租房协议》在诉讼前双方已自愿协商解除,被告杜某已付清租金,返还出租房,不存在违约,原告李某未提供证据证实租赁房屋二楼的卫生间是被告杜某拆除的,《租房协议》中对交接房屋时房屋的原状也没有明确约定,对原告李某主张的修理费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最终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勐海县人民法院 阿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