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便宜买入工程抵债房 起纠纷交房遥遥无期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1-05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西双版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蔡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原告李某某为了图便宜,经“某某翡翠”销售人员介绍,以43万余元购买“某某翡翠”开发商用于折抵工程款的商品房,该商品房确实比当时该小区房屋的市场价格便宜几万元。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西双版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向被告及第三人蔡某某(部分项目的承包人)交付全部购房款。到了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被告西双版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却以与第三人蔡某某及工程建设方的工程款存在纠纷为由,拒绝向原告李某某交付房屋。原告李某某多方奔波寻求解决方法,仍未能如愿。为此,原告李某某起诉至景洪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西双版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房屋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被告在应诉时又以原告李某某未按时交付全部购房款违约为由提出反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某在与被告西双版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西双版纳某某翡翠项目”商品房定购协议》后支付1万元定金,在《商品房购销合同》签订后,又按《付款协议书》向第三人蔡某某支付房款41.2万元,批注单及证人证言均证实,被告西双版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原告李某某向第三人蔡某某支付剩余房款,用于抵扣欠第三人蔡某某的工程款,且《商品房购销合同》第六条第1项中明确约定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付款日期为
法官警示购房者,在参与市场交易时,应当遵循市场交易规则,增强法律意识,尽量保留有效的书面痕迹材料,切勿贪图小便宜,因小失大带来纠纷。
(景洪市人民法院 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