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起火引赔偿 二审调处解纠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12-29
在运输合同中,货物的风险通常随交付而发生转移,承运人在接受托运人交付货物之后就负有安全送达货物的义务,一旦发生毁损、灭失,承运人将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近日,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调解处理了一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各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与布某形成事实上的运输合同关系,某公司为托运人,布某为承运人。现被托运的货物已经全部损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布某作为货物承运人未能举证证明存在免赔情形,应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货车投保保额为10万元的车上货物责任险,故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货车车辆登记的所有权人某汽车公司,有谨慎保管和使用车辆的义务,并且某汽车公司向布某收取了相应的挂靠服务费,获取一定的利益,对外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故判决布某、某汽车公司连带向某公司赔偿货物损失39.95万元;被告保险在保险范围内赔偿10万元。布某、某汽车联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积极主持调解工作,各当事人考虑到互相之间的长期合作关系,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同时某公司表示,若布某能一次性支付赔偿款可以做出较大让步。最终各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布某当庭赔偿某公司15万元;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10万元。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李鸿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