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吨冻牛肉走私入境 共同犯罪被判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12-22
近日,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走私冻牛肉案件依法作出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违反海关法规,从老挝走私冻牛肉5.88吨入境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周某某、刘某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应罪责自负。
根据案件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查获的冻牛肉5.88吨、农用货车、行车证及刘某某的手机、银行卡等物品被依法没收,由查押机关依法处理。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曾玲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