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相约游水库溺亡 管理方被判承担责任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12-15

近日,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小学生水库溺亡索赔纠纷案。

2013119上午,勐腊镇某小学六年级学生黄某、李某某等11名同学相约到勐腊县曼某水库野炊,在黄某、李某某与其他人一起进水库玩水过程中李某某沉入水里,黄某转身去拉李某某的手,也被拉下水,同伴对其施救未果,后被路人波某某打捞上岸时黄某已溺水死亡。

事故发生地曼某水库原属勐腊县曼那水力发电站,200928勐腊政府与景兰某公司签订西双版纳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某景区生态旅游开发合作协议书,由景兰某公司对包括曼某水库在内的西双版纳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某景区进行开发及管理。20101229,勐腊政府回购了勐腊县曼那水力发电站。2011214勐腊政府与景兰某公司签订了转让协议书,约定电站转让后水库库区产权仍属勐腊政府所有,水库库区使用权及管理权归景兰某公司所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回购协议书、合作协议书、转让协议书可证实,勐腊县曼某水库库区产权属于勐腊政府,水库库区使用、管理权属于景兰某公司,双方系共同开发曼某水库的合作关系,两家单位作为曼某水库的所有权人和使用管理权人对曼某水库均负有安全管理职责,应当预见到曼某水库周围的开阔地带存在安全隐患,应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以防止危险发生,但双方均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导致本案事故发生,应对黄某的意外溺水死亡承担一定责任。而黄某作为已满十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在水库玩水具有一定危险性仍与同学前往,导致事故的发生,其自身存在主要过错,黄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对黄某的意外身亡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据此,一审判决黄某父母承担60%的责任、勐腊政府承担10%的责任、景兰某公司承担30%的责任。鉴于勐腊政府和景兰某公司系合作关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景兰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玉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