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走私货物入境获刑罚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12-15
近日,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刑罚的案件。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判处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查获的57.3吨糯米粉先行变卖价款人民币22.92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玉某某、岩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非法走私糯米粉入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的过程中,被告人玉某某系走私物品的所有人,并邀约他人参与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对其参与、组织的全部犯罪承担罪责;岩某某受玉某某的指使、安排参与犯罪,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且犯罪情节轻微,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第六十四条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蔡建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