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抢夺终获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1-05-28

近日,勐海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一起抢夺案,被告人岩应某、岩某、岩某某三人多次在勐海街上骑着摩托车公然进行抢夺。法院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岩应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岩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被告人岩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77,被告人岩某某驾驶摩托车带着被告人岩应某趁走在路上的被害人赵某不备,抢走其手提包,拿走包内的4000元人民币现金;同年712日,被告人岩某驾驶摩托车带着被告人岩应某趁被害人周某某不备,抢走其挎包,拿走包内的700元人民币现金;同年713日,被告人岩某与被告人岩应某,将被害人梅某放在身边的手提包抢走,拿走包内的3300元人民币现金,每人分得赃款1000元,并分给被告人岩某某300元人民币,所获得赃款均被三被告人挥霍。

   法院认为,被告人岩应某、岩某、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岩应某参与抢夺三次,所抢夺的现金人民币共计80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岩某参与抢夺二次,所抢夺的现金人民币40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岩某某参与抢夺一次,所抢夺的现金人民币4000元,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夺罪。鉴于三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岩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并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本院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维护社会秩序,故作出上述判决。

 

(勐海县人民法院 李丽)